杉杉重组遭否决!谁投下反对票?
摘要:
这确实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,它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“国进民退”和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”背景下,对民营企业债务重组的监管态度发生了显著变化,事件核心回顾:发生了什么?背景:杉杉集团是中国... 这确实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,它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“国进民退”和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”背景下,对民营企业债务重组的监管态度发生了显著变化。
事件核心回顾:发生了什么?
- 背景:杉杉集团是中国知名的大型民营企业,由创始人郑永刚创立,业务涵盖锂电材料、服装、医疗、投资等,近年来,随着创始人郑永刚突然离世以及公司深陷巨额债务困境,其破产重整程序被提上日程。
- 重组方案:2025年初,宁波某区国资平台(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)作为重整投资人,主导了杉杉集团的重组方案,方案的核心是“以股抵债”,即通过引入国资,将杉杉集团的巨额债务转化为股权,从而化解债务危机。
- 关键否决:在法院组织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,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未能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,这意味着,这个由国资主导的、旨在“拯救”企业的方案,被最重要的债权人群体直接否决了。
核心问题:谁投下了反对票?
反对票并非来自单一群体,而是由多个关键利益相关方共同投下的,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决定性的反对力量。
我们可以将反对者分为以下几类:
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(投下关键反对票的核心力量)
这是导致重组失败的最主要原因,他们主要包括银行、信托、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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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的核心诉求是什么?
- 最大化债权回收率:他们是借钱给杉杉集团的人,手里拿着有抵押物(如土地、厂房、股权等)担保的债权,他们的首要目标是拿回尽可能多的现金,而不是变成一家前途未卜的公司的股东。
- 对“以股抵债”方案的强烈不满:重组方案中,他们的债权被部分或全部转换为新公司的股权,但他们普遍认为:
- 估值虚高:方案给出的股权估值,不足以覆盖他们的债权本金和利息。
- 风险过高:新公司虽然引入了国资,但未来经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,作为股东,他们需要承担股价下跌、公司经营不善等二次损失,他们宁愿拿回确定的现金(哪怕少一点),也不愿承担不确定的未来风险。
- 缺乏退出机制:方案没有为他们提供一个明确的、可行的未来退出路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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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们的投票权重: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,重整计划需要分组表决,各组的通过标准不同,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,必须该组全体成员中,出席会议的成员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,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,方为通过,由于他们债权的优先性和金额巨大,他们的投票具有“一票否决”的实际效果。
部分普通债权人(也加入了反对阵营)
普通债权人主要包括供应商、未获得担保的债券持有人等。
- 他们的诉求:与有担保债权人类似,他们也希望获得更高的现金清偿比例,相比于国资入主后可能存在的“内部交易”或对原有债权人利益的忽视,他们更倾向于一个能直接带来现金流的方案。
- 他们的担忧:他们担心,如果国资成为大股东,在资源分配上可能会优先考虑国资的利益,而牺牲他们的权益,他们看到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经强烈反对,自己也跟风投下反对票,以表达对方案的不满。
创始人家族(潜在的反对者,但角色复杂)
创始人郑永刚的遗孀周继青及其子郑驹,在重组中的角色比较微妙。
- 利益冲突:他们作为原股东的继承人,希望公司能够存续,家族财富不至于清零,从这个角度看,他们应该支持重组。
- 权力斗争:但另一方面,重组方案可能会稀释他们家族在新公司中的股权和控制权,周继青曾公开质疑重组程序的合法性和国资入主的公平性,认为其损害了股东和公司的利益,虽然她不一定直接投票,但其公开的反对姿态和诉讼行为,给重组方案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和政治压力,间接影响了其他债权人的判断。
潜在的其他“隐形反对者”
- 地方政府的审慎态度:虽然宁波国资是“白衣骑士”,但地方政府(宁波市政府)作为最终的监管者和风险承担者,其态度也可能趋于审慎,他们可能不希望国资平台“接盘”一个处理不当、未来可能引发更大风险的“烂摊子”,重组方案被否决,或许也反映了在更高层面,对于国资如何参与市场、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的审慎考量。
- 监管机构的信号:此事件被广泛解读为监管机构释放的一个强烈信号:“拯救企业”不能以“牺牲债权人利益”为代价,监管层希望打破过去“一刀切”式引入国资、债权人被动接受的局面,强调市场化、法治化的原则,让债权人博弈,让市场出清,这种“不鼓励恶意逃废债、不搞无原则救助”的态度,是债权人敢于大胆投下反对票的重要底气。
总结与影响
谁投下了反对票? 答案是:以银行为主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,联合了部分普通债权人,共同投下了决定性的反对票。 他们的核心动机是拒绝“以股抵债”的低估值方案,要求更高的现金清偿率,以规避未来经营风险。
这个事件的意义极其重大:
- 市场信号:标志着中国“刚性兑付”的神话被进一步打破,尤其是对大型民企的债务重组,债权人不再是任人宰割的“羔羊”,他们拥有了真正的话语权。
- 法治进步:体现了《企业破产法》中“债权人自治”原则的回归,法院和政府尊重债权人的市场化选择,不再强行推动“拉郎配”式的重组。
- “国进民退”的反思:此事件为“国进民退”模式敲响了警钟,国资入场不能是简单的“输血”,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和契约精神,否则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风险。
- 未来影响:其他深陷债务困境的民企在寻求重组时,将不得不更加重视债权人的利益,设计出更公平、更合理的方案,这对于建立健康、有序的市场化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
简而言之,杉杉集团的重组被否,不是一次简单的失败,而是一场深刻的博弈和一次重要的市场教育,它告诉我们,在中国做企业,无论是民企还是国资,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和市场化的规则下行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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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咔咔本文地址:https://www.jits.cn/content/4974.html发布于 2025-11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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